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號(關于推廣海關審價作業單證無紙化的公告)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綜合類【文號】公告〔2018〕9 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發布日期】2018-1-16 【生效日期】2018-1-16【效力】有效【效力說明】為配合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海關推廣審價作業單證無紙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可通過海關事務聯系系統接收和反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價格磋商通知書、價格磋商記錄表等審價文書及隨附單證資料電子數據,并可接收和查看估價告知書。二、符合海關管理規定要求的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可通過海關事務聯系系統向海關提交公式定價備案和價格預審核備案申請及隨附單證資料電子數據,接收海關備案決定,無需再以紙質形式提交。三、上述無紙模式下,海關與企業間互相發送電子文書的發送時間即視為對方接收時間,相關審價作業時限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規定執行。相關電子文書上生成的海關和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經辦人員信息即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如果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需要紙本蓋章文書,可打印電子文書后到海關蓋章。四、海關根據管理需要要求提供紙質單證資料的,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積極配合并按要求提供。隨附單證資料的電子掃描或轉換文件格式標準,參照海關總署2014年第69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企業端審價作業單證無紙化操作方法詳見中國電子口岸網站(http://www.chinaport.gov.cn)客服專區—下載中心—表格及流程欄目。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1月16日
【三】iPad護套的歸類淺析(2015年第3期,總第31期)
【編者按】本期刊登了《IPAD護套的歸類》一文。作者在文章里為大家提供了三個選項供歸類參考:根據類似于“護套、書籍封皮”是塑料材質,歸入3926.9090;類似于“盛裝”物品的容器,歸入42.02;類似于計算機的“零、附件”,歸入8473.3090。而對于類似“smart cover”的護套如何歸類才合理呢?把iPad護套歸入42.02,主要考慮到42.02所指的類似容器,主要是用于“盛裝物品”。但“smart cover”不僅僅限于“盛裝”物品。而相比較3926.9090,則主要是為內置物提供“保護”“支撐”作用。8473.3090則類似于掌上電腦用觸筆,把它看成是機器、設備的專用零件。那么為何認定“商品”是具有“盛裝”功能,或者具有“保護”“支撐”功能,而又為何認定“商品”是“通用零件”或者說是某些機器、設備的“專用零件”?這好像都取決于歸類人員的個人認識水平,具有較大的主觀性,歸類分歧較大。隨著經濟活動的發展,新商品不斷被開發出來。幾十年前看不到的“數碼相機”“平板電腦”等,在原先的“商品分類表”里是沒有的。而即使要把它們進行歸類,無非是這幾種方法:用歸類原則來解釋、比照進行歸類;還有就是不斷更新、充實現有的“商品分類表”。這樣可以維持較大的客觀性,達到公開透明的效果。困難的是不可能對“商品分類表”頻繁進行更新、充實。對于在“H.S.”領域如何平衡克服“主觀性”和維持“客觀性”這個問題,確實是長期以來考驗人們智慧的事情。作者謙稱:望拋磚引玉為盼!這或許是這篇文章引申出來的思考。作者:吳瑕來源:歸類小助手